(2015)青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彭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