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郑玲玲申请执行郑秋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玲玲,郑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郑玲玲。被执行人:郑秋胜。郑玲玲与郑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玲玲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秋胜因诈骗犯罪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正在服刑。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所应收取的烟叶销售款已全部被泾县人民法院另案扣留并支付给相关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郑秋胜尚有座落于泾县榔桥镇浙溪村私有房屋一套,本院以(2014)泾执字第00656、0070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但由于该房屋系郑秋胜家庭唯一住房,目前暂不宜处置。未查到郑秋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