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701号原告梁某。被告杨某。本院受理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