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三民初字第7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委托代理人尚立忠,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静宁,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自行和好,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晋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