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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三民初字第70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委托代理人尚立忠,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静宁,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自行和好,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晋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