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于福有、郝殿光与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有,郝殿光,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于福有,男,1950年7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郝殿光,男,1958年10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胜,系村主任原告于福有、郝殿光诉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与被告集安市青石镇望江村民委员会自行和解解决,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福有、郝殿光撤诉。案件受理费4222元,全部返还原告。审 判 长  谢连群人民陪审员  任凤琴人民陪审员  关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