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与卢伟岗、李海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卢伟岗,李海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健康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桂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海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营业部副主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卢伟岗,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李海霞,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与被告卢伟岗、李海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幸雅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付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