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姜斌、张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姜斌,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921745-2,公司地址:林甸县林甸镇大祁街东二马路。法定代表人张福贵,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君,男,系林甸县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姜斌,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XX县XX小区*座*#楼****房。被执行人张晶,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县XX镇X街X委**组。申请执行人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斌、张晶供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天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