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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欧阳霖,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上诉人何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收到上诉案卷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晖、唐英虎参加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欧阳霖、被上诉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即对导致离婚双方的过错没有查清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没有进行分割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郑冬平代理审判员  罗 晖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