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商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与卞礼正、冯先胜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卞礼正,冯先胜,曾德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商初字第00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负责人陈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体实、田小婷,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礼正。被告冯先胜。被告曾德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诉被告卞礼正、冯先胜、曾德广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4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奔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