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卫坤与张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坤,张彩霞,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99-1号申请人张卫坤,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第三人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0号建设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王东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彩霞在第三人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第三人宁夏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东城支行账户存款128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顺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