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坛朱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志祥与陈红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祥,陈红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王志祥。委托代理人沙国中,金坛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照。原告王志祥与被告陈红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祥委托代理人沙国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照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祥诉称,2014年1月25日前,被告因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扣除被告陆续归还的款项,截止2014年1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14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为区分2014年2月10日另一笔借款,故将该借条落款时间注明为2014年1月25日。2014年2月10日,被告因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嗣后,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因被告不知去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红照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前,被告因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扣除被告陆续归还的款项,截止2014年1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陈述,2014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借到王志祥现金壹拾万元整,2014.1.25,陈红照”。当日,被告因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载明“借到王志祥现金壹拾伍万元整,陈红照,2014.2.10”。两份借条出具后被告累计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发生,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可通过诉讼催要借款。依据借条和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归还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仍应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红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志祥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陈红照负担(此款原告王志祥已预交,被告陈红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王志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3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审 判 长  张金钱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人民陪审员  王久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菁菁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