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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湘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和和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湘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和和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26-1号申请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卢贤聪。被申请人:广东湘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湘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罗新春。被申请人:广东和和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梁潜。关于申请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湘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湘隆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和和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湘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湘隆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347300元采取冻结措施,并已为其上述自行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湘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湘隆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3473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杰明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廖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