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亚伟与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伟,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吴亚伟。被执行人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16号高层综合楼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李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广西福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