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昌兵、付银香等与廖新星、何朝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兵,付银香,付辉标,廖新星,何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昌兵,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付银香,公务员。申请执行人付辉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廖新星,公务员。被执行人何朝辉,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昌兵、付银香、付辉标与被执行人廖新星、何朝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进入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岳法执字第2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15年2月6日本院作出(2013)岳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本院(2013)岳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