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关福友与王艳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关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5XX****XX。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