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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劳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序与烟台市风机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序,烟台市风机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108号原告:孙序。委托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烟台市风机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里村驻地。法定代表人:郝培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奇伟,山东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志燕,山东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序诉被告烟台市风机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序负担。审 判 长 孔    佳人民陪审员 李  莉  华人民陪审员 于  永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迎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