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劳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序与烟台市风机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序,烟台市风机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108号原告:孙序。委托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烟台市风机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里村驻地。法定代表人:郝培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奇伟,山东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志燕,山东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序诉被告烟台市风机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序负担。审 判 长 孔 佳人民陪审员 李 莉 华人民陪审员 于 永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迎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