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惠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惠,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26号原告:王惠。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东湖春树里8栋普提金商务中心B座24楼。法定代表人:陈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与被告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惠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1栋1层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洪2012000890),查封价值范围为40万元。并提供担保人胡有喜(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望才里3号3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共有人王惠),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同安家园一期9栋3单元2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11019990,权证编号:02553031)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惠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产权登记在被告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1栋1层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洪2012000890),查封价值范围为400000元。二、查封产权登记在担保人胡有喜名下(共有人王惠),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同安家园一期9栋3单元2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11019990,权证编号:02553031)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冉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