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汪中海与陈胜明、陈汝琳、黄法律、汪延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中海,陈胜明,陈汝琳,黄法律,汪延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汪中海,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陈胜明,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汝琳,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法律,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汪延泽,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胜明、陈汝琳、黄法律、汪延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