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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哲琴与李丽群、李良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琴,李丽群,李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陵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王哲琴,女。被告李丽群,女。被告李良杰,男。委托代理人王润苗,女,海南XX陵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哲琴诉俩被告李丽群、李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腾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哲琴、被告李良杰委托代理人王润苗到庭参加诉讼,俩被告李丽群、李良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哲琴诉称,被告李丽群与被告李良杰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日被告夫妻俩因经营海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陆拾万零叁仟壹佰(¥603100.00)元周转,同时签订一份借条,并约定2015年3月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如未能按时偿还,原告王哲琴可向法院起诉追回全部借款。还款时间到期,原告向俩被告追还借款,俩被告总是无理由拒绝还款。俩被告的行为严重侵权,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令俩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陆拾万零叁仟壹佰(¥60310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被告李良杰承认原告王哲琴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原告主张的人民币陆拾万零叁仟壹佰(¥603100.00)元欠款应由俩被告共同承担,并且允许其根据工资按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良杰承认原告王哲琴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王哲琴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丽群和被告李良杰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经营海业生意资金紧张,于2014年10月1日向原告王哲琴借款人民币陆拾万零叁仟壹佰(¥603100.00)元,俩被告也均在借条上署名,因此对所借原告款项均知晓,且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俩被告应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俩被告并未按借条规定的“于2015年3月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俩被告李丽群、李良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哲琴清偿借款人民币陆拾万零叁仟壹佰(¥603100.00)元。俩被告李丽群、李良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5.5元,由俩被告李丽群、李良杰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腾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