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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商外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外初字第00009号原告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尤弥敦道574号富运商业大厦二十楼B和C室。法定代表人杨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泰州海陵区春兰工业园区东侧。法定代表人彭俊,主任。原告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州海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审 判 长  严卫东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人民陪审员  陈兰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