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朱友山与朱海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山,朱海兵,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朱友山,男,汉族。被告朱海兵,那,汉族。第三人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丰市黄海路48号。负责人朱友山,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友山与被告朱海兵、第三人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友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友山负担。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胥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