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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有彪 与周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彪,周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马有彪,男,1961年生,汉族,住怀仁县。被告周红雨,男,1976年生,汉族,怀仁县人,户籍登记住址怀仁县。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彪诉被告周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彪于2015年5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马有彪负担。审判长  兰荣梅审判员  张筠平审判员  燕喜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岳俊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