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有彪 与周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彪,周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马有彪,男,1961年生,汉族,住怀仁县。被告周红雨,男,1976年生,汉族,怀仁县人,户籍登记住址怀仁县。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彪诉被告周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彪于2015年5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马有彪负担。审判长 兰荣梅审判员 张筠平审判员 燕喜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岳俊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