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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XX久与刘成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久,刘成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XX久,重庆市云阳县蔈草乡长岭村二组。委托代理人吕爱新,天门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果,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雷大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民,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XX久诉被告刘成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久以诉讼标的额计算错误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丁友君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