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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立功与朱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功,朱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第608号原告陈立功。委托代理人陈腾飞,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广兴。委托代理人柴如雪,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功与被告朱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紫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