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韩文珍与程方岩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文珍,程方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文珍,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夏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方岩,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文珍、上诉人程方岩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文珍、上诉人程方岩分别于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文珍、程方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文珍、上诉人程方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上诉人韩文珍负担872.5元,上诉人程方岩负担328.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许敏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严申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