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成革与乐山桓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革,乐山桓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5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成革,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彭科,男,居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乐山桓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号*幢**层。法定代表人:张丽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成革因与被上诉人乐山桓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成革于2015年5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成革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李成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道君审判员 余 波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渝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