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永艳与刘耀谦离婚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审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赵某某,女,公务员。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教师。申请再审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会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6日,申请再审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刘某某的举动危及申请再审人及孩子的正常生活,建议终止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孩子的姓随母姓;二、一审调解被申请人刘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月过低;三、调解协议第三项不是申请再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50000元的公积金贷款贷出来后取出了80000元用于偿还了首付,被申请人在法庭上隐瞒了双方办理贷款手续的事实;四、被申请人有遗弃申请再审人的事实;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房屋折价款20000元显失公平;六、被申请人探视孩子,对孩子的身心成长、安全都不利。故申请依法再审,以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对与被申请人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庭审调解协议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及内容违反法律的问题。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再审。申请再审人赵某某建议终止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孩子的姓随母姓的请求,不属原审的审理范围,现赵某某对此申请再审,不属再审范畴。经本院审查,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购买价值379100元,赵某某在首付时支付了10868元,其余房款均由刘某某借贷支付,赵某某自认夫妻共同债务330000元。经庭审调解,夫妻共同债务均由刘耀谦偿还,刘某某支付赵某某房屋折价款20000元。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赵某某认为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0000元显失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申请再审人赵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月过低的请求,可依法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文化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苟学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