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行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申请执行夏某行政罚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萨行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晚报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夏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鑫桂访足道馆经营者,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8月5日对夏某作出的庆(东)公(消)行罚决字(2014)第2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庆(东)公(消)行罚决字(2014)第2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作出的庆(东)公(消)行罚决字(2014)第27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姜大勇人民陪审员 王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