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季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307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奚峰,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原告季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步静宜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了解,草率结婚,婚前被告向原告隐瞒其曾因盗窃入狱的事实,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脾气、性格矛盾日益显露。2002年3月,被告因盗窃罪再次被判入狱5年。2014年10月,被告出狱后,不仅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时常猜疑及诽谤原告。现原、被告已分居。故诉至法院,请求本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徐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徐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婚后均建立了夫妻感情,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及婚生子的身心××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4月8日与前妻离婚后,于2007年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乙。被告向原告隐瞒了婚前曾因盗窃罪入狱的事实,2010年被告因盗窃罪再次入狱,被告入狱期间,原告时常予以探视,被告于2014年10月出狱。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2005)通民一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前基础,婚后一度感情尚可,虽然婚前,被告向原告隐瞒了其曾因盗窃入狱的事实,且婚后亦为此发生争吵。但婚后,被告因盗窃再次入狱,原告时常探视并对被告叮咛嘱咐,要求其好好改造,由此可见,原、被告感情仍较为和睦。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从被告出狱后,原、被告未发生根本性矛盾。考虑到被告服刑时间较长,与社会有脱节的可能,但其仍然积极工作,融入社会,如双方共同加强家庭责任感,增进沟通理解、互相宽容,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衡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稳固的家庭生活,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范会伟书 记 员 顾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