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单鹏华与王超、王金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鹏华,王超,王金萍,陈宏坤,佟晓宇,单宝红,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单鹏华,居民。被执行人王超,居民。被执行人王金萍,居民。被执行人陈宏坤,居民。被执行人佟晓宇。被执行人单宝红,居民。被执行人吕梅,居民。本院在执行单鹏华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