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蠡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蠡县百尺镇南玉田隆裕喷浆厂与吴书良、贾桂(贵)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蠡县百尺镇南玉田隆裕喷浆厂,吴书良,贾桂(贵)志,贾大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蠡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蠡县百尺镇南玉田隆裕喷浆厂。代表人李文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吴书良。被执行人贾桂(贵)志。被执行人贾大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蠡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2010年1月19日前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书良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大中审判员  齐 四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