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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诉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杨某,女。被告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杨某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