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诉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杨某,女。被告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杨某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