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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冯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