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廷尧,鲁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廷尧,鲁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249号原告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591998-3。法定代表人张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群敏,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代理人江智莉,女,汉族,1985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钟廷尧,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鲁欣,女,汉族,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廷尧,鲁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文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