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颖诉被告甘洪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35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系辽中县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