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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颖诉被告甘洪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35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系辽中县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