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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黄某某,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预交),予以退还150.00元。审判员 许 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俊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