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法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百大商贸有限公司与李鼎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色百大商贸有限公司,李鼎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百大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李鼎三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百大商贸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田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李鼎三支付货款1502180元,资金占用费206307元,案件受理费11017元,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鼎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鼎三挂靠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田林县教育局承建田林县初级中学迁建项目的工程有工程款,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冻结李鼎三及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田林县教育局承建田林县初级中学迁建项目的工程款2000000元,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再审,现仍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鼎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田法执字第5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