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乔荣剑、周兔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乔荣剑,周兔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61号原告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新华路3号。法定代表人袁金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明,江苏国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荣剑。被告周兔山。委托代理人周雅丽,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乔荣剑、周兔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泰州市野徐金秋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旭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