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艳芝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李艳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法定代表人:王玉波,经理。被告:李艳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芝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凤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