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张仁枝、王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张仁枝,王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合作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琦,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迎宾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张仁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仁枝,性别:女,年龄:45岁。被告王洪,性别:男,年龄: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张仁枝、王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辛利平审判员  覃 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