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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淑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78号被执行人李淑彬,绰号“李老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淑彬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简阳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2月26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淑彬现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罚金25000元及执行费275元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3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