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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郑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芳诉被告胡月、许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芳,胡月,许可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淑芳,现住双辽市茂林镇新发村一屯被告胡月,女,27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玻璃山镇永安村。被告许可佳,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芳诉被告胡月、许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芳撤诉。审 判 员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聂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