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连双诉杨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周连双,男,1962年9月,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被执行人:杨海潮,男,1974年3月,汉族,无业,现住保定市。周连双诉杨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杨海潮名下坐落于保定市XX小区XX-X-XXX号房产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