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7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卢秋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979号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0082-1。法定代表人张方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世平(特别授权),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玲(特别授权),女,汉族,1975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卢秋宇,女,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秋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缴纳),由原告重庆恒兆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郑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