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菊诉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菊,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张某菊,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栗某,男,1959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菊诉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菊于2015年5月6日以原、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菊撤回对被告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菊负担。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