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长江与被告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江,王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林长江,住前郭县。。被告王洪波,40岁,住前郭县。。原告林长江与被告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江与被告王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本院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