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调确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月英、李克勤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月英,李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调确字第00023号申请人:张月英,女,住安徽省石台县。申请人:李克勤,男,住安徽省石台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月英、李克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月英、李克勤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5日经石台县七都镇高路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李克勤于签订本调解协议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张月英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500元。本起纠纷张月英不再追究李克勤民事责任,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自愿向石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桂攀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