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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叶惊涛,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晓宇审 判 员  陈先堂人民陪审员  罗顺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莫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