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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华格格根诉被告呼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格格根,呼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华格格根,女,1984年7月5日出生。被告呼伦,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格格根与被告呼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格格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呼伦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格格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格格根撤回对被告呼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7元、保全��2247元,由原告华格格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庞红梅本裁定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