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华格格根诉被告呼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格格根,呼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华格格根,女,1984年7月5日出生。被告呼伦,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格格根与被告呼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格格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呼伦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格格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格格根撤回对被告呼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7元、保全��2247元,由原告华格格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庞红梅本裁定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