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州。被执行人: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静安区。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民终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湖吴执民字第145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丹丹 关注公众号“”